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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银行“随意抽贷”被明令禁止,民企融资迎来法治保障
发布:麦恩莉时间:20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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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痛点,亮出25条具体司法保障举措,其中剑指“融资难、融资贵”顽疾的“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部分尤为引人注目


该条明确提出,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行为,同时还规范了金融机构放贷行为,并鼓励创新融资担保模式,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信心。
既多措并举,保证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又坚持问题导向,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解决账款拖欠问题,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引导规范经营夯实基础。
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调研指导、案件审理等方式,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内部治理、诚信合法经营,规范用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安全“出海”。

三是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
要求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处置涉案财产,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是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
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优化诉讼服务,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有力有效整治不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涉外审判效能、加强法治宣传,不断增强司法服务供给。


严惩“套路贷”毒瘤

《指导意见》明确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


对于“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往往会滋生金融黑灰产行为,武汉高先生的经历正是此类犯罪的典型缩影。据央广网报道,因生意周转急需,高先生于2023年10月向某团伙借款20万元,然而1.2万元“砍头息”就被预先扣除,实际到手仅18.8万元,合同却要求偿还31.2万元。


此后一年间,放贷者利用“以贷养贷”陷阱,在一年内诱导高先生累计借款高达1741.58万元。即便高先生实际还款已达2887.6万元,仍被宣称欠款470余万。为维持虚假债务并实施控制,放贷者通过伪造合同、威胁家属等手段,同时伴随敲诈勒索等暴力催收行为,其操作将实际年化利率推高至法定上限的500倍以上。


“此类乱象不仅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民间融资秩序。”肖京指出,“《指导意见》的规制目标明确,依法打击非法行为,正常的、合法的民间融资不仅不应当受到限制,还应当受到政策的鼓励支持和法律法规的保护。”


叫停“随意抽断贷”

针对部分金融机构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指导意见》直指规范金融放贷行为。文件要求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现实中,个别金融机构“晴天送伞、雨天收伞”的抽贷、断贷现象,会令本在困境中挣扎的民营企业雪上加霜,深圳的江先生就有过类似的遭遇。2023年2月,他成功获得银行一笔620万元的循环授信个人经营贷,期限为10年。然而仅过一年,当贷款到期需续贷时,却因抵押房产估值下滑,银行提出新方案。在江先生同意将额度压缩至600万并变更还款方式后,先行筹措资金归还了620万本金。不料,银行随后以其还款能力证明不足为由,拒绝发放新的600万贷款,导致其经营资金链骤然断裂。


肖京对此分析道:“在实践中,金融机构随意抽贷、断贷的现象在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直接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壮大。《指导意见》从司法环节严控此类行为,对于实现民营企业融资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于民营经济”



非典型担保获司法“正名”


为从根本上拓宽融资渠道,《指导意见》着力于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文件要求落实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


“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很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肖京阐释道,“《指导意见》明确支持非典型担保和供应链融资,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有助于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


《指导意见》还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等共享机制。最高法将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并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涉诉涉执信息),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企业获得正常融资。同时,最高法还将与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协作,依法依规及时修复信用,这无疑给了“跌倒”但有修复意愿的企业重新站起来的机会。


《指导意见》同时强调,人民法院需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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