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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交所股票上市发行的条件
发布:创始人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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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发行条件;(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 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 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二、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 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 低于 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 市值。

 

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最近 12 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最近 36 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 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发行后,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三)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 - 6 - 票登记相关文件;

(五)保荐机构关于办理完成限售登记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承 诺;

(六)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 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 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本所收到发行人完备的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发行人发生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本所可提请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时间 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八、发行人应当于股票上市前3个交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下 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节选自《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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